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违纪处罚条例
(2011年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校风建设,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保证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违法、违规、违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留校察看处分原则上不适用于毕业班研究生。
第三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根据其错误的具体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对参加邪教活动或参加邪教组织及其他非法组织,或假借宗教组织及活动之名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国家的安定团结者,一经发现,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对参加封建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对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处劳教或判以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被宣布为缓期执行者(属过失犯罪),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收容审查释放者,确有过错,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依据治安管理条例,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依据治安管理条例,被处以警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依据治安管理条例,被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凡赌博者或利用互联网进行欺诈活动者,一经发现和查实,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
第七条 对偷盗公、私财产,数额巨大,影响极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收藏、散布黄色淫秽图片、音响、书刊或为他人提供场所或工具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对吸毒、贩卖、收藏毒品(含摇头丸等)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损坏公物价值10元以下者批评教育;10元以上20元以下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50元以上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200元以上者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酗酒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被公安机关认定醉酒驾车或酒后驾驶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开除学籍。
第十三条 被公安机关认定为酒后驾车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作如下处理:
(一)组织者:(1)组织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者:(1)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对打架事件己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持械打人造成伤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侮辱、殴打教职工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五条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一学期内累计旷课在十二课时以下者,责令其作书面检查,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累计旷课十二课时及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二十课时及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三十课时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旷课四十八课时及以上者或连续旷课达二周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或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一经查实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考试规则和考试纪律者,按《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江财研教字〔2009〕17号)执行。
第十八条 男女交往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发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条例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受过一次处分后再次违纪并且受处分者,或犯了错误后认错态度恶劣者,均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 凡受处分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者,一学年内不得评定奖学金;受记过处分者,二学年内不得评定奖学金;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内不得评定奖学金。
(二)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不授予学位。
第二十四条 给予学生处分的审批程序:
给予学生处分,由研究生所在院(所)根据本条例的程序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研工部审核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违纪的学生,要进行批评或纪律教育。给与学生处分时,应持慎重态度,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妥当,手续完备。对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犯错误的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决心和表现者,可酌情从宽处理。
第二十六条 处分决定以校行政名义发文,出具处分决定书,并归入本人档案。处分决定由违纪学生所在院(所)负责送达研究生本人,并做好思想教育及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条 留校察看期间犯有轻微错误者,可延长察看期三个月或半年;经教育不改者,可开除学籍。
第二十八条 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在接到书面申诉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认真复查并告知违纪学生。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